(1)(五蘊的經文解釋)上面是先依阿毗達摩中的句的分別法而詳論五蘊門。其次,世尊曾這樣的詳說諸蘊(14-093) :「任何色不論是過去的、未來的、現在或內、或內、或外、或粗、細、劣、勝、遠、近的,集結在一起,總名為色蘊。任何受......任何想......任何行......任何識,不論是過去的、未來的、現在的......乃至總名為識蘊」。
上面所引的文句中:「任何」是遍取無余之意。「色」是給以限止於超過色的意義。由於這三字的結合,便成色的包括無余之義。然後開始對此色作過去等的分別──即此色,有的是過去的,有的是未來的各種差別。受等亦然。
此中:先說此色,依於世、相續、時、剎那的四種名為「過去」。「未來、現在」也是同樣的。
此中:(一)先就「世」說,即於一個人的一有的結生之前為過去世;在死的以後為後世;在兩者之間的為現在世。
(二)依「相續」說,由於同一時節等起的色及同一食等起(14-094) 的色,雖繫前後持續而起,亦為 [473]現在相續;於(現在的)以前所不同的時節及食等起的色為過去相續;以後的為未來相續。心生的色,則於同一路線、一速行(14-095) 、一三摩缽底等起的為現在相續;在此以前的為過去相續;以後的為未來相續。業等起的色,依相續沒有過去等的各別;因為那(業等起的色)只是由時節、食及心等起的諸色的支持者,當隨(時節等起的色等的過去等)而知此(業等起的色)的過去等的分別。
(三)依「時」說:即依於一須臾、朝、夕、晝、夜等的時間中相續而起的色,彼等的時為現在時,從此前面的為未來時,在此後面的為過去時。
(四)依「剎那」說:即由於生住滅的三剎那所攝的色(14-096) 為現在;從此前面的為未來;在後面的為過去。或以有過的因緣作用的色為過去;已盡因的作用而未盡緣的作用的為現在;未曾達成(因緣)兩種作用的為未來。或者在行其自作用(地能聖持等)的剎那為現在;從前面的為未來;在後面的為過去。這裡只有剎那等說是非差別的(正義),餘者(世、相續、時)是差別的(借喻的)。
「內、外」的差別,已如前說(14-097) 。這裡也是以個己為內、以他人為外。
「粗、細」之別,已如前說。(14-098)
「劣、勝」之別,有差別(借喻的)及非差別(正義)二種。此中:比較色究竟天的色,則善見天的色為劣;而此善見天的色比較現天則為勝。如是乃至地獄有情的色,當知從差別而比較勝劣。其次依非差別說,那不善異熟識生起之處的色為劣,善異熟識生起之處的色為勝。
「遠、近」亦如前說(14-099) 。這裡亦當依處所比較而知遠近。
「集結為一起」,即上面以過去等句各別顯示的一切色,以匯集聚起來,成為稱作變壞相的一種狀態,總名為「色蘊」。這便是經文之義。
依於此說,即掍一切的色,於變壞的特相中集聚起來為色蘊,並非於色之外另有色蘊。
(受蘊等)與色同樣,而受等亦於覺受的特相等集聚起來為受蘊等,並非於受等之外另有受蘊等。
[474]
其次於過去等的分別,這裡亦依相續及剎那等而知有受的過去、未來、現在的狀態。此中:先「依相續」說即屬於一路線、一速行、一等至所攝的受及於一種境而起的為現在;在以前的為過去,在以後的為未來。次「依剎那等」說,即屬於(生、住、滅)三剎所攝的、及在前際後際的中間而行自己的作用的受為現在;在以前的為過去,在以後的為未來。
「內外」之別,當知亦依個己等而說。
「粗、細」之別,當依種類、自性、人、世間及出世間而知,即如《分別論》(14-100) 所說:「不善受為粗,善及無記受為細」等的方法。
(一)先就「種類」說:不善受,因為是有罪行之因,是煩惱熱苦的狀態,是不寂靜的習慣,所以比較於善受則為粗;又因為是有造作故,是有(為結果而)努力故,有取得異熟故,是煩惱熱苦的狀態及有罪之故,比較異熟無記受則為粗;只因為是有異熟,是煩惱熱苦的狀態,是障害及有罪之故,比較唯作無記受則為粗。其次善受及無記受,恰恰與上述相反,所以比較不善受則為細。又善與不善二種受,因為有造作,有努力,能取異熟之故,比較二種無記受又為粗。恰恰與上述相反的二種無記受,比較彼等(善、不善受)則為細。如是先依種類而知粗細。
「依自性」說:苦受、因為無樂、不靜、煩擾、恐怖及為他所克勝之故,比較其他(樂、捨)二受為粗。其他的(樂、捨)二受,因為是樂、是寂靜、是勝、是適意及中庸之故,比較苦受則是細。其次樂與苦的二受,因為不靜,煩擾及明了之故,比較不苦不樂受則為粗。那(不苦、不樂受)恰恰與上述相反,故比較前二者為細。如是當依自性而知粗細。
(三)「依人」說:不入定者的受,因對種種的所緣而散亂,故比較入定者煽受為粗。與此相反的(入定者的受)則為細,如是當依人而知粗細。
[475]
(四)「依世間及出世間」說:有漏的受為世間。那有漏受,因為是起漏之因,是為瀑流所流,為軛所軛,為縛所縛,*(14-013)* 而至取著及雜染之故,是凡夫所共之故,比較無漏受則為粗。而無漏受與此相反,故比較有漏則為細。如是當依世間、出世間而知粗細。
這裡以種類及自性等的分別,應該注意避免其(粗細的)混雜。雖然與不善異熟身識相應的受,依種類說,因無記故為細,但依自性(人、世間、出世間)等說則為粗。即如這樣說(14-101) :「無記受為細,苦受為粗。入定者的受為細,不入定者的受為粗。無漏受為細,有漏受為粗」。亦如苦受所說,而樂受等依種類說雖為粗,依自性等則為細。因此忙種等沒大混雜,當知諸受的粗細不混。即所謂:無記受依種類說,則比較善與不善為細。可是這裡不應作如是自性等的分別說:「什麼是無記?它是苦受嗎?樂受嗎?它是入定者的受嗎?是不入定者的受嗎?它是有漏受嗎?它是無漏受嗎」?其他的一切處也是這樣。
更依這樣的語句(14-102) :「或依彼此的受,互相比較,而知受的粗細」,甚至於不善等中,瞋俱受,因為如火燒自己的所依(心依處)一樣,故比較貪俱受為粗;而貪俱受則比較為細。於瞋俱受中,亦以決定有者為粗,不決定有者為細。於決定有者的受中,亦以劫住(生存一劫)者的受為粗,餘者為細(14-103) 。於劫住者的受中,亦以無行的為粗,有行的為粗。其次於貪俱的受,與見相應的為粗,餘者為細。於見相應的受中,亦以決定、劫住、無行的為粗,餘者為細。總之,不善的受,能產生許多異熟的為粗,產生少異熟的為細。善的受,則產生少異熟的為粗,產生許多異熟的為細。
還有:欲界的善受為粗,色界的為細;無色界的受更細;出世間的受再細。於欲界的善受,施所成的為粗,戒所成的為細;修所成的更細。於修所成受中,有二因的為粗,有三因的(14-104) 為細。於三因的受中,有行的粗,無行的細。於色界善受中,初禪受粗...乃至第五禪受為細。於無色界善受中,空無邊處相應受為粗... [476]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受為細。於出世間善受中,須陀洹道相應受為粗...乃至阿羅漢道相應受為細。同樣的,關於各地的異熟,唯作的受,依苦等、不入定者等、有漏等的方法,與所說的受中一樣。
依處所說,地獄的苦為粗,畜生界的苦為細....乃至他化自在天的苦為細。猶如苦受,而樂(14-105) 受亦宜就一切處類推而知。
依事物說,任何由劣的事物所起的受為粗,由勝的事物所起的受為細。
次依「劣、勝」的分別,當知那粗的受為劣,而細的受為勝。
其次關於「遠、近」之句,在《分別論》曾作此等分別(14-106) :「不善受與菱及無記受隔;不善受與不善受接近」等。是故不善受,因為是不同分(14-107) ,不相合,不類似,故與善及無記受隔遠;同樣的,善及無記受與不善受隔遠。其他一切類推可知。不善受,因為是同分,類似,故與不善受接近。
這是詳論受蘊的過去等的分別。
(2)(關於五蘊的決擇說)對於與諸受相應的想等(三蘊),亦當以同樣的方法而知。既然知道了這些,更應該:
為了欲於諸蘊而得種種智,
一以次第,二差別,
三不增減,四譬喻,
五以二種的所見,
六以如是見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當知此等正確的決擇。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捨斷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次第,以及說法的次第等種種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羅藍,
羯羅藍後頞部曇」。(14-108)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見捨斷法,以修捨斷法」(14-109) ,此等是「捨斷的次第」。「戒清淨... [477]心清淨」(14-110) ,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14-111) ,此等是「地的次第」。「四念處,四正勤」(14-112) 或「施說、戒說」(14-113) ,此等是「說法的次第」。
於此等之中,先說這裡不合於生起的次第,因為諸蘊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羅藍等那樣確定前後的。捨斷的次第也不合,因為善與無記應不捨斷之故。行道的次第亦不適合,因為不善不可作為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適合,因為受等是包攝於四地之中的。只有說法的次第是適合的。即世尊對於分別五蘊而起我執該化導的人,欲令他們脫離我執,為示(五蘊)積聚的區別,並欲使他們護益及容易了解起見,故最初對他們說眼等之境而較粗的色蘊。其次說有覺受於好與不好的色的受,有覺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說如是把取於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說由於想而行作的行。最後說彼受(想行)受所依止及為彼等之主的識。如是當知先依次第而決擇。
(Ⅱ)「以差別」,即依蘊與取蘊的差別。什麼是它們的差別呢?「蘊「是普通無差別而說的;「取蘊」,因為是有漏與取著的對象,所以是差別說的。即所謂(14-114) :「諸比丘!我對你們說五蘊及五取蘊,汝當諦聽。諸比丘,什麼是五蘊?諸比丘!那任何色,過去、未來、現在......乃至或近的,諸比丘,是名色蘊。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識......那至或近的,諸比丘,是名識蘊。諸比丘,此等名為五蘊。諸比丘,什麼是五取蘊?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的,取著的,比丘,是名色取蘊。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識,或近的,有漏的,取著的,諸比丘,是名識取蘊。諸比丘,此等名為五取蘊」。
[478]
在此經中:受等是有無漏的,而色是沒有無漏的。然而此色由於聚的意義,是適合於蘊的意義,故說為蘊;此色由於聚義及有漏之義,則適合於取蘊,故說為取蘊。可是受等在蘊中說是無漏的,在取蘊中說是有漏的。在這裡的取蘊,當知是「取著之氃的蘊為取蘊」的意義。然而在這裡(清淨道論)是把此等(蘊、取蘊)一切總括一起而單說為蘊的。
(Ⅲ)「以不增減」,為什麼世尊只說五蘊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為法依同分而類集為五之故,(二)是我與我所執的對象的最上之故,(三)此五蘊包攝其他(戒蘊等)之故。(一)於各種的有為法中,依其同分及總括為一起的方面說: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結一起為一蘊,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結一起為一蘊,如是想等也一樣。以說「一切有為法依同分而類集為五之故」。(二)於我與我所執的對象中以此色等五種為最上,即所謂(14-115) :「*(14-014)* 於現存的色中,由於取色而住著於色,生起這樣的見:「這是我的,我是此,這是我自己」;於現存的受中.......想中......行中......乃至識中,由於取識而住著於識,生起這樣的見:「這是我的,我是此,這是我自己」。所以說「是我與我所執的對象的最上之故」。(三)關於其他所說的戒等的五法蘊,他們都包攝於這行蘊之中。所以說:「此五蘊包攝其他(戒蘊等)之故」。如是當知依不增不減而決擇。
(Ⅳ)「以譬喻」,色取蘊如病院,因為它是象病人的識取蘊的基地(所依),門(根),所緣(境),有住所的意義之故。受取蘊,因起苦痛之故如病。想取蘊,因為由於欲想等而起與貪等相應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蘊,因為是受的病的因緣,所以譬如不適當侍病。 [479]如經中說(14-116) :「受是為覺受性而行作」;即是說(14-117) 「因為行了不善業,積集起來,故成異熟報,生起苦俱的身識」。識取蘊,因為不脫離於受的病,所以譬如病人。此等五蘊,又如:牢獄、懲罰、犯罪、懲罰者、服罪者;亦如食器、食物、菜、侍候者、食者。如是當知以譬喻而決擇。
(Ⅴ)「以二種所見」,即以簡略及詳細的二種見,為這裡的決擇。(一)「簡略」,即如《毒蛇喻經》(14-118) 中所說的道理,當見舉劍的敵人為五取蘊;在《重擔經》(14-119) 所說的,應見重擔;於《說食經》(14-120) 中所說的,應見食者;於《閻摩迦經》(14-121) 中所說的,應見無常、苦、無我、有為及殺戮者為五蘊。(二)詳細,即應視色如泡沫聚(14-122) ,因為不能捏成之故。視受如水泡,因有暫時之樂的緣故。視想如陽焰,因為幻象之故。視行如芭蕉之干,因無真實心髓之故。視識如幻,因為欺詐之故。再特別詳細的說:內部的色,雖極優美,亦當視為不淨。視受為苦,因為不離三苦之故。視想與行為無我,因為它們不能受制之故。視識為無常,因為是生滅之法的緣故。
(Ⅵ)「以如是見者的利益成就」──如是以簡略與詳細二種而見者,成就利益,而知決擇。即先以簡活而見五取蘊如舉劍的敵人等,則不為諸蘊所惱害。次以詳細而見色等如泡沫聚等之人,則不會於不真實而見為真實。更就五蘊特別地說:
[480]
(1)見內色為不淨者,則善知段食,能於不淨之中而捨斷於淨的顛倒,超越於欲流,解除欲的軛,以欲漏而成無漏,破除貪欲身繫,不取於欲取。
(2)見受為苦者,則善知觸食,能於苦中而捨斷於樂的顛倒,超越於有流,解除有的軛,以有漏而成無漏,破除瞋恚身繫,不取於戒禁取。
(3)見想、行為無我者,則善知意思食,能於無我中而捨斷我的顛倒,超越於見流,解除見的軛,以見漏而成無漏,破除以此為真實住著的身繫,不取於我語取。
(4)見識為無常者,則善識知識食,能於無常中而捨斷於常的顛倒,超越於無明流,解除無明的軛,以無明漏而成無漏,破除戒禁取的身繫,不取於見取。
因見五蘊是謀殺者*(14-015)*,
它有這樣大的功德,
智者呀!
當見五蘊是殺戮者*(14-016)*。
為善人所喜悅而造的清淨道論,在論慧的修習中,完成了第十四品,定名為蘊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