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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善業之道

akusalakammapatha

(譯自《殊勝義註》英、頁一二八至一三五)


十惡業是


殺生、偷盜、邪欲樂行(邪淫)、


妄語、兩舌、惡口(粗口)、綺語(廢話)、


貪婪、瞋恨、邪見。


當中,「殺生」是指快速或殘暴地殺害生命,意即屠宰或殺害眾生。在此,於普通用語,「生命」(

pana,直譯為有呼吸者)是指有情;在究竟界上則是指「命根」(jivitindriyam)。

「殺生」一詞則是指人雖明知該有情是活的,卻依舊刻意通過身門或語門致力於截斷該有情的命根。對於毫無德行(guna)的畜生,殺害小的生物是輕微的惡業,殺害大的生物則是重大的惡業。


為何?因為所付出的努力大;若是付出相等的努力,則因為對象的體積大。對於人類等等,由於他們能具備德行,(殺害)德行低劣者惡業較輕微;(殺害)德行高尚者惡業深重。當(被殺者)的德行相等時,惡業之輕重則有視(兇手)的煩惱是強或弱,以及所付出的努力是大或小。


殺生有五個條件:活著的生命、明知該有情是活著的、殺意、致力殺生、結果(對象)被殺死了。而六種致力的方法是:親手、煽動、拋擲、固定的陷阱、詭計及超能力。由於詳細解釋它們則篇幅太長,所以我們應當把它們及其他說明略過不提。有意知其詳細解說者應參考律藏的註疏──《普端嚴》(Samantapasadika)。


 

「偷盜」(

adinnadana)是指「不與而取」;亦即偷他人的東西、搶劫或當盜賊。在此「不與」是指別人所擁有的東西或財物。若別人對某件財物有自主權,可以任意使用而不會受到懲罰或譴責,該物即是屬於那人的。明知該物是屬於他人所有,而懷著賊意地致力獲取該物即名為「偷盜」。

若屬於他人之物低劣,所造的惡業即輕微;若屬於他人之物珍貴,所造的惡業即重大。為何?因為其物珍貴。若它們的價值相等,偷屬於品德高尚者之物即惡業較重,偷屬於品德低劣者之物即惡業較輕。


(偷盜)有五個條件:他人之物、明知是如此、賊意、致力及結果移動了該物。方法則有六種,即:親手等等。每一種偷盜的方法都能依以下的情況進行:吃秤頭、強硬手段、隱瞞、設計或偽造。這是關於偷盜的大概,詳述見於《普端嚴》。


 

「邪欲樂行」(邪淫)裡的「欲樂」是指「性交」;「邪行」是指「低賤及實應受到譴責的行為」。「邪欲樂行」的特相是生起於身門的思(

cetana,意願),具有侵犯自己無權同其行房者的不如法意念。

於此,男人無權與之行房者是:(甲)十種未婚女人,即:一、為母所護;二、為父所護;三、為父母所護;四、為兄弟所護;五、為姐妹所護;六、為親戚所護;七、為族人所護;八、為宗教導師所護;九、已訂婚;十、正受懲罰;以及(乙)十種已婚女人,即:一、以錢財買來(的妻子);二、自願為人妻者;三、為了財富而為人妻者;四、為了服飾而為人妻者;五、由雙親執行婚禮,把新郎新娘之手浸入一隻碗裡的水,而如法地成為人妻者;六、從社會階級較低階層裡獲得的妻子;七、奴隸妻;八、傭人妻;九、戰俘妻;十、短暫的妻子。

當中,有十二種女人是其他男人不可侵犯的,即:已訂婚和正受懲罰的女人,以及後面十種(已婚女人)。


所造的惡業之輕重有視被侵犯的對象是否有持戒等德行。


此惡業有四個條件:有心想要享受不可侵犯的對象、致力於享受、設計佔有、結果佔有了。


方法則只有一個,即:親身體驗。


 


「妄語」是欲欺騙他人者的身或語的行動,以損害他人的利益。懷有欺騙他人的意念,而致使採取身體或言語行動去欺騙的思(意願)名為「妄語」。另一個定義:「妄」是不真實或不存在的事物;「語」是表達它為真實。「妄語」的特相是想要讓他人以為不真實的為真實,而又造成相符的表達的思(

cetana,意願)。

此罪業是重是輕有視他人受到損害的利益是大是小。或者,對於在家居士,若他們由於不想施捨自己的東西,而騙說:「我沒有那東西」,這是輕罪;若作為證人卻發偽誓,以致(他人)遭受損失則是重罪。


若沙門在只得到些少油或奶油時,開玩笑地以反語說:「我想,今天是有條油河流進了村子」,這是輕罪;若對未曾見過的事物說為有見過則是重罪。


此(罪)有四個條件:不真實之事、欲欺騙的意念、致力欺騙、傳達該事給其他人。


方法只有一種,即:親自行動;當知這是通過身體、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語的欺騙行動。若該行動令到他人明白其意,產生該行動的思在當下即成為欺騙的行為。人能通過行動、附在身上之物或言語欺騙他人,同樣地,人們亦能煽動第三者道:「跟他這麼說」,或把一片寫了字的貝葉放在他人面前,或永恆性地寫在牆上等,期望「(他人)會因此明白其意」,這些都是欺騙他人。


所以把煽動、傳達和永恆的記錄視為這種惡業亦是有理。然而註疏並沒有提到這點,所以應當深入檢討後才好接受。


 

「兩舌」是指誹謗的言語,說了之後會導致對方對另一者之愛降至零點。令到自己粗野的言語,或導致他人粗野的言語,它本身即是粗野的,不悅耳亦不令心歡喜;這種言語名為「惡口」。「綺語」是說毫無意義且無用的廢話。


當知稱為「兩舌」等的即是作為這些言語之根源的思。以邪惡之心,通過身行言語播下挑撥離間的種子之思,或向他人諂媚之思即是兩舌之思。其罪之輕重有視受離間者之德行是低劣或高尚。


此罪的四個條件是:一、有受離間的人;二、有「讓他們分裂」的目的;三、付諸實行;四、表達交流。但若他人並沒有因此決裂,那麼,該罪是不足罪,是「未足道之業」;只有在導致決裂時才是足罪。


 


「惡口」是指粗野之思,致使實行於身或語,給與他人致命傷般的重擊。


以下的故事可以說明這點:據說有位男孩不聽母親的話而去到森林裡。由於無法制止他,其母即詛咒他道:「願有隻野母水牛追你!」果真即有一隻母水牛因此而出現在森林裡。


該男孩即宣說真實語(之後發願道):「願我母親所說的不會發生;願她心中所想的發生!」而該水牛就有如無法動彈般站著。所以,雖然她的話看似兇惡,但其實並不粗野,因為她的心是柔軟的。


雖然有時父母會對自己的兒女說:「希望賊把你們切成許多塊!」但其實他們甚至不願看到一片荷葉掉在兒女的身上。


教師及宗教導師有時也會對學生們說:「這些無恥魯莽的小伙子與我們有什麼關係?把他們趕出去!」


然而他們還是希望學生們能獲得成就。言語能因柔軟之心而不成粗野,故此言語並不一定因為說得柔軟即溫如。


譬如想要殺人時說:「讓他舒適地睡覺」,這話即毫不溫和;由於其心粗野,故其語亦粗野。


惡口(的惡業輕重)與被辱罵者的德行成相對比。此罪的三個條件是:有受辱罵的人、瞋念及辱罵。


 


造成身或語作出無意義的表達之不善思名為「綺語」。其罪之輕重有視是否時常如此作為。造成此罪的兩個條件是:一、心傾向於毫無意義的話題,如:巴拉達(

Bharata)之戰、悉達(Sita)綁架案等故事;二、敘說這些故事。但若他人並不接受這些故事則不成足罪,即不成「足道之業」,只有在他人接受這些故事時才成足罪。

「貪婪」是貪要,即看到他人的財物時想要擁有它們。其特相是如此的心思:「噢,如果這是我的那該多好!」其罪輕重之分與偷盜罪類似。它有兩個條件:他人的財物及令自己傾向於獲得它。雖然貪欲可能會在看到他人的財物時即生起,但只要他還沒有想:「噢,如果這是我的那該多好!」,它還不是完全達到這種惡行的階段。


毀壞他人的幸福與快樂的即是「瞋恨」。其特相是想要傷害他人之惡念。其罪輕重之分與惡口罪類似。它有兩個條件:另一者及想要傷害之念。只是瞋怒還未完全達到這種惡行的階段,只要沒有欲毀壞之念,如:「願他被砍到死掉!」


「邪見」是不依正見的錯見。其特相是顛倒之見,如:「佈施並沒有(作用)。」其罪輕重之分與綺語罪類似,或依據其邪見是暫時性或長久性。它的兩個條件是:一、顛倒對事物的正確知見;二、它依其所持的邪見顯現(於心中)。已達到這種惡行階段的邪見是:(認為)一、沒有果報;二、(事情的發生是)無因的;三、沒有造作這回事。其他見則不算在內。


對於這十種惡業,我們可以在五個方面確定它們,即:一、依究竟法;二、依組;三、依目標(所緣);四、依受;五、依因或根。


(一)十惡業的首七種惡行只是思(

cetana);從貪婪開始的三惡行是與思相應之(心所)法。

(二)首七種及邪見八法是行,不是因(根,

hetu);但貪婪與瞋恨既是行亦是因。貪婪是不善的貪因或貪根;瞋恨則是不善的瞋因或瞋根。

(三)殺生的目標是緣生法,因為它的目標是命根。偷盜的目標是有情或東西。邪欲樂行的目標是緣生法,因為它是觸(所緣),有些人則說它是有情。妄語的目標是有情或緣生法;兩舌也是如此。惡口的目標只是有情。綺語的目標是有情,或依所見、聞、感受及想的事物則是緣生法;貪婪也是如此。瞋恨的目標是有情;邪見的目標則是三界裡的緣生法。


(四)殺生與苦受相應。因為即使國王看到小偷時可能會笑著說:「把他給殺了!」,下決定的思(心所)肯定只與苦受相應。偷盜能與三種受相應。看到他人的財物時,若愉快地偷取即與樂受相應;若驚懼地偷取,則與苦受相應,若在省思其惡果之下偷取也是與苦受相應;若中捨地偷取,則與捨受相應。邪欲樂行(邪淫)與兩種受相應,即:樂受與捨受;但在下決定時則不可能是捨受。妄語能與三種受相應;兩舌亦是如此。惡口只與苦受相應;綺語則能與所有三種受相應。(在此舉例)闡述──在講悉達綁架案、巴拉達之戰等故事時,若聽眾對他喝彩及把自己的頭巾拋上空中等,講故事者即會有樂受。當如此對他喝彩的人過後走向前去對他說:「再從頭講給我們聽。」講故事的人即會對該建議感到不快,心想:「我是否應該講其他不相關的事?」在這情形之下,講故事時即會有苦受;若他中捨地講則會有捨受。貪婪與兩種受相應,即樂受及捨受;邪見亦是如此。瞋恨則只與苦受相應。


(五)殺生有瞋與痴二因。偷盜亦有瞋與痴二因,或貪與痴二因;妄語也同樣是有瞋與痴或貪與痴二因。邪欲樂行有貪與痴二因;兩舌與綺語亦是如此。惡口有瞋與痴二因。貪婪只有痴一因;瞋恨也是如此(只有痴一因)。邪見有貪與痴二因。





備註:


譯按:人類的平均壽命開始時是無數歲,每過一百年則減一歲,直至只剩下十歲;然後再每過一百年增加一歲,直至無數歲。如此一減一增之間的時間即是一個間劫。

譯按:目犍連尊者在其中一個過去世裡,受其妻的慫恿計畫殺死他目盲的雙親。他把雙親騙到一座森林裡,然後裝成與其雙親失散了,再裝成強盜來殺他的雙親。當其雙親被他用棍痛擊時,他們還不忘高聲呼喊,叫他們「失散」的兒子快逃。在受到雙親的關愛感動之下,他終於沒殺死他們。雖然如此,他還是因為該「未足道的殺生業」而墮入地獄裡,在其地受盡折磨許久。這即是一個「未足道之業」產生結生的例子。

關於足或未足道之業,見節廿二。


《阿毗達摩要義》舉了提婆達多尊者的例子以說明上述四種業:「他(提婆達多尊者)的善令生業使到他投生在皇族裡。由於該令生業及支助業,他得以繼續活在幸福的生活裡。當他被僧團隔絕時,阻礙業即開始生效。而他造成僧團破裂的重業則是毀壞業,致使他投生到阿鼻地獄裡。」

《阿毗達摩要義》舉出了錫蘭蘇納尊者的父親作為例子來說明臨死業:

「蘇納尊者的父親以打獵為生。當老得不能再打獵時,他即去他兒子的寺院裡出家為比丘。不久之後他即患了重病,而看到地獄的狗上山來咬他的影像。他感到很害怕,所以要他的兒子趕走牠們。


他的兒子蘇納尊者是一位阿羅漢,他知道其父親是見到了趣相,即將投生到地獄裡去。因此他即趕快叫其弟子們拿了一些鮮花,把它們散置於寺院裡的佛塔四週。之後他們再連床把他的父親抬到該佛塔前。其時,蘇納尊者即提醒他父親頂禮佛塔及對以他名譽供花給佛塔感到歡喜。


該老比丘的心即時獲得平靜,他頂禮佛塔,且對以他名譽供花給佛塔感到歡喜。其時他的趣相即時改變。他告訴兒子道:『你那美麗的後母從天界下來迎接我上去。』他兒子也就對自己的努力感到滿意。


這是子女們報答雙親的一個好辦法。」


《阿毗達摩要義》舉出一個牛欄的例子以形容上述四種業:

「譬如有許多牛在晚上時被關在一個大牛欄裡。在早上時才打開欄柵以讓牠們出去吃草。如是那一隻牛會先出去?


全部的牛都想要盡早出去。其時,若有一隻是特別的強壯,這隻牛即能夠很輕鬆地先走出去外面。這就有如沒得競爭的重業,肯定會先成熟以產生下一世。


若沒有特別強壯的牛,最接近欄柵的牛即有可能會先出去;這就有如產生下一世的臨死業。


有時,時常保持清醒、注意欄柵幾時打開的牛會在即將打開欄柵之前走近該處,而在欄柵一打開即走出去外面。這就有如產生下一世的慣行業。


有時某隻弱小的牛在強壯的牛推擠之下,而意外地先走了出去。這就有如某個意外的已作業獲得機會產生下一世。」


對於十不善業之道的分析,見《殊勝義註》巴、頁九七至一○二;英、頁一二八至一三五。)

譯按:章末附錄即是譯自所建議的參考資料。


見《殊勝義註》巴、頁二六七至二六八;英、頁三五四至三七九。

譯按:但在佛陀的教化期之外,又除了菩薩之外,沒有任何人擁有這種可選擇的見解。這是為何擁有四禪八定五神通的阿須陀隱士(Asita)在預見悉達多太子將會成佛時先笑後哭,因為他知道不久之後他就會投生到非想非非想處,亦即他所擁有的最高禪那會成熟,因此無法親眼見到悉達多太子成佛,以及聽他說法。他不能選擇投生到色界天以見佛出世,因為他沒有該見解。

譯按:在此的受是採用三分法。

譯按:在後來解釋十善業之道時,《殊勝義註》說明計算「因」時不能把本身包括在內。由於貪婪是貪心所,也就是貪因或貪根,所以它只有痴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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