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間諸多偏見之中,文學其實是作家們(包括小說家、詩人、藝術家等)的很大偏見的表現!
最大的原因當然因為作家們(包括小說家、詩人、藝術家等)並不是解脫者,反而是對某些人事物的更執著的一群。
譬如,對某一件事物,作家們(包括小說家、詩人、藝術家等)各有自己的一套角度看法與表現方式,因此,她們所表現出來的作品才會如此繽紛豐富,各展風華。
但是,因為這些作品有其優美迷人之處,總會令欣賞者墜入情境之中,誤以為自己就是該對象。
這原來是司空見慣的事,文學作品就是作家們(包括小說家、詩人、藝術家等)發揮她個人的偏見用來說服感染欣賞者的產物,所以,算是一種美麗的偏見。
一個詩人,尤其當她在寫情詩之時,面對著令她傾儀的對象,不論是人、事或物,以自己獨特的文字,表現出那份獨特的心情,其實很難以對外人說清楚。
有時候,甚至接受的人都難以全部理解體會。
這樣子的詩,其實是不能發表的,只適合自己與對象欣賞。
詩,其實是很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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