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起三相
如是有的(瑜伽者),於有時思惟於色,於有時思惟非色而把提起(無常、苦、無我的)三相,於次第行遙而完成修慧。
其他的(瑜伽者),則以色的七法及非色的七法而提起三相思惟諸行。
(1)(以色的七法)此中:(I)以取捨,(II)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III)以食所成,(IV)以時節所成,(V)以業生,(VI)以心等起,(VII)以法性色,以此等(七)行相而提起(三相)思惟,為「以色的七法提起思惟」,所以古師說:
以取捨,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
以食,以時節,以業,
以心,以法性之色,
以此詳細的七種而觀(色)。
(I)(以取捨)這裡的「取」是結生。「捨」是死,而此瑜伽行者,以此等的取捨,(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提起於諸行之中的三相。怎樣的呢?即於此生之中的一切諸行都是無常。何以故?因為是生滅轉起、變易、暫時及與常相反之故。諸行生起,到達住位,於住位中必成老衰,到達老位,必成壞滅,因為(生、老、滅的)常常逼惱,難堪,是苦之基。與樂相反之故為苦。諸行生起,欲使勿至住位,至住位欲使勿老,至老位欲使必壞,對於這樣的三處的任何一種都是不得自在的,由於他們的空無自在之間,所以空、無主、不自在,與我相反之故為無我。
[619] (II)(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如是既以取捨而區限於一百年,於色而提起三相之後,更於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色的三相。此中「年齡的增長而消滅」即是由於年齡的增長的色的消滅,依此而提起三相之義。怎樣的呢?
(一)即彼(瑜伽者)於此一百年而區隨為初齡、中齡、後齡的三齡。此中最初的三十三年為初齡,其次的三十四年為中齡,其後的三十三年為後齡。如是區劃了三年齡,而這樣的提起三相:「在初齡轉起的色,不至於中齡,必在那初齡而滅,所以無常,無常故苦,苦故無我。在中齡轉起的色,不至於後齡,必在那中齡而滅,故亦無常、苦、無我。在後齡的三十*(20-001)*年間所轉起的色,是不可能到達於死後的,所以無常、苦、無我」。
(二)如是以初齡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了三相之後,更以鈍十年、戲十年、美色十年、力十年、慧十年、退十年、前傾十年、曲十年、蒙昧十年、臥十年的此等十個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三相。
在此十個十年之中,(一)有一百年壽命的人的初十年,因為那時他是魯鈍不定的孩子,故為「鈍十年」。(二)此後的十年,因為他十部是嬉戲的,故為「戲十年」。(三)其次的十年,因為他的美色之處業已豐滿廣大,故為「美色十年」。(四)其次的十年,因為他的力氣業已盛大,故為「力十年」。(五)其次的十年,因為善能建立確定了他的慧,甚至天賦劣慧之人,此時亦得發達一些,故為「慧十年」。(六)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的嬉戲興趣、美色、力、慧都減縮了,故為「退十年」。[620](七)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的身體已向前傾了,故為「前傾十年」。(八)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的身體彎曲了如犁鈀相似,故為「曲十年」。(九)其次的十年,因為此時他是蒙昧健忘,對於他的所作片刻便忘記了的,故為「蒙昧十年」。(十)其次的十年,因為百歲的人,臥的時間多,故為「臥十年」。
如是這瑜伽者以此等十個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三相,他便以如下的觀察而提起三相:「在第一十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的十年,必於那第一的十年而滅,故(此色)為無常、苦、無我。在第二個十年中轉起的色......乃至於第九的色,不能到達第十的十年,必於彼處而滅。於第十的十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再有(來世),必於此世而滅,故為無常、苦、無我」。
(三)如是既以十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三相之後,更把這一百年分作五年的二十部分。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來提起三相。怎樣的呢?即作如下的觀察:「在第一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的五年,必於彼處而滅。於第二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乃至在第十九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第二十的五年,必於彼處而滅。在第二十的五年中轉起的色,不能至於死後,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四)如是既以二十部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以提起三相,再分作二十五部分,以四年四年(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而提起(三相)。
(五)其次再以三年三年而分作三十三部分。
(六)以二年二年分作五十部分。
(七)以一年一年分作百部分。
(八)其次更於每於年分為三部分,即雨季、冬季、夏季的三季,以各季而提起這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的三相。怎樣的呢?即「於雨季四個月中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冬季,必於彼處而滅。於冬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夏季,必於彼處而滅。更於夏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雨季,必於彼處而滅。[621]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九)既已如是提起,更於一年而分為六部分,即「於雨季二個月轉起的色,必於彼處而滅,不能到達秋季。於秋季轉起的色,不能到冬季......於冬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冷季......於冷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春季......於春季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夏季......更於夏轉起的色,必於彼處而滅,不能到達雨季,所以是無常、苦、無我」。如是以年齡的增長而消滅提起色中的三相。
(十)既已如是提起,更以(一個月的)黑、白二分而提起三相:即「於黑分轉起的色,不能到達白分,於白分轉起的色不能到達黑分,必於彼處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
(十一)以晝夜提起三相:「於夜間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晝間,必於彼處而滅,於晝間轉起的色,不能到達夜間,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二)此後分一晝夜為早晨等六部分而以提起三相:「於早晨轉起的色,不能到達日中,於日中轉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間轉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轉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轉起的色不能至後夜,必於彼處而滅。更於後夜轉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三)既已如是提起,更於彼同樣之色,以往、返、前視、側視、屈、伸而提起三相:「往時轉起的色不能到達返時,必於彼處而滅,於返時轉起的色不至於前視,於前視轉起之色不至於側視,於側視轉起之色不至於屈時,於屈時轉起之色不至於伸時,必於彼處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
(十四)此後更於一步而分舉足、向伸足、下足、置足、踏地的六部分。
此中:「舉足」──是把足從地舉起。「向前」──是把足舉向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樁、棘、蛇等任何東西而把足避去這裡那裡。[622]「下足」──是把足放下來。「置足」──是置足於地面。「踏地」──是另*(20-002)*足再舉之時,把這一足踏緊於地。此中舉足之時,則地水二界劣而鈍,而其他的(火風)二界優而強。於向前及伸足亦然。於下足之時,則火風二界劣而鈍,其他的二界優而強。於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以提起三相。怎樣的呢?即他作這樣的觀察:「於舉足時轉起的諸界及所造色等一切諸法,不能到達向前,必於彼處(舉足)而滅。所以是無常、苦、無我。於向前轉起的色不至於伸足,於伸足轉起的不至於下足,於下足轉起的不至於置足,於置足轉起的不至於踏地,必於彼處而滅。如是於此處(於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即於此處一節節、一連結一連結、一分分的破壞了諸行,正如放在鍋內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聲的(破壞了)一樣。所以(此色)是無常、苦、無我」。如是觀諸行節節破壞者的思惟於色是很微細的。
關於這微細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慣了木柴和蒿等火把的鄉下人,從未見過油燈的,一旦進城來,看見店內輝煌的燈火,向一人道:「朋友,這樣美麗的是什麼?」此人回答他說:「這有什麼美麗?不這是燈火而已。由於油盡及芯盡,則此(燈的)去路將不可得而見了」。另一人(第三者)對他(指第二者)說:「此說尚屬粗淺。因為這燈芯次第的燃燒三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更滅了的」。另有一人對(指第三者)說:「此說亦屬粗淺。因為燈焰是滅於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每半指之間,每一線之處,每一絲之處,都不能到達另一絲的」。然而除了一絲絲卻不可能得見有燈焰的。
[623]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於油盡及燈芯盡,則此燈的法路將不可得而見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居取捨(從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這燈芯的三分之每一分的燈焰都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便滅了的」,是譬如瑜伽者於區別劃一百年為三分的年齡的增長而消滅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這(燈芯的)每一指長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份」,是譬如瑜伽者於區限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每半指之間,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以季節而分一年為三分及六分,於所限的四個月及二個月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一於一線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於所區劃的黑分、白分及晝夜,並於所分劃一晝夜為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燈焰是滅於一絲絲之處,不能到達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於所區劃的往還等及舉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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